关于印发《南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9年10月30日 15:32  点击:[]

 

关于印发《南华大学博士研究生

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发展,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经南华大学校务会讨论通过,同意印发《南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南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南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培养目标

第一条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第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熟练掌握至少一门外国语。

第三条 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出创新性成果,培养具有团队精神和原始创新能力人才。

第四条 具有健康的体格,身心素质过硬。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学分要求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制3年,学习年限3-5年。延长学习年限的需报批手续,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博士研究生至少必须保证第一学年在校参加课程学习。博士生的学分最低要求为18学分。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主要用于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

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六条 博士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采取导师负责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博士生导师可聘请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或科研院所专家3-5人组成指导小组。跨学科或交叉学科培养博士生时,应从相关学科中聘请副导师协助指导,副导师必须具有教授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

第七条 博士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要学会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和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要注重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相结合,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能力。同时要根据本学科专业的要求、学位论文的需要及个人的实际情况学习有关课程。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采取全日制培养方式。博士生可在校内攻读,也可由国内、国际的校际间联合培养;提倡与国内、外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生。

第四章 博士研究生的指导与管理

第九条 要充分发挥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院、系、所、室在培养博士生工作中的作用,把集体培养与导师指导有机结合起来;把思想教育与业务培养统一起来,为博士生创造良好的学术和育人环境。有关学院、教研室、研究所应负责审查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课题选择及论文工作的阶段检查,负责组织学术活动、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预答辨、答辩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根据研究方向的特点,成立以博士生导师为首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并进行必要的分工和建立定期指导制度。要尽可能地吸收有博士学位的年轻副教授参加。对于产、学、研一体化的培养模式,要求实行双导师制,以利于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创新、创业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博士生导师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选拔博士生;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订并督促检查其实施;组织开设或指导博士生学习有关课程,指导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检查科学研究进展情况,指导撰写学位论文,审核博士学位论文,切实把好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关;组织博士生的学术活动,充分发挥指导小组作用,不断总结培养博士生的经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十二条  实行导师与博士生定期见面制度,加强指导力度。在科研和论文工作期间,导师和博士生每周至少应面谈一次,形成制度。导师要把学术研讨活动制度化,对博士生参加学术活动提出要求,并把学术活动和定期见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各院系每学期要检查一次定期见面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其检查结果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应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向导师或指导小组汇报思想、学习、科研工作情况,每学期在教(科)研室的学术会议上做1次论文阶段性成果的总结报告,教研室或指导小组应对论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专题讨论。学院应对上述工作考核登记。

第十四条  博士生的考试试卷、文献综述报告、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应归入博士生业务档案。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者,其学位论文方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第五章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是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凡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都应制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具体规定博士研究生在本门学科和必需的相关学科所应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对所从事的学科方向及相关领域的前沿动态应阅读的主要文献和专著,对独立从事本学科科学研究工作应具备的能力以及博士学位论文标准等。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学科简介、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研究方向、学习年限与学分要求、培养过程质量控制要求及课程设置等内容。

第十六条  培养方案一般按照《专业目录》的二级学科(即专业,下同)制订,对于一些条件成熟的一级学科鼓励按一级学科制订。研究方向的设置要根据本学科的发展趋势,结合自身的优势与特点。培养方案应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培养方案内确定的课程,应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教学目标、课程内容、教学要求、预修课程、考核方式、参考文献与书目等。对于以最新文献资料作为教学内容的也应按相应的要求制订教学大纲。各学科必须保证开出一门以上的双语教学的专业课,每位博士生必须选修一门双语教学的专业课,这类课程需在备注中注明“双语教学”。培养方案中各学院设置的课程,应确定课程负责人,无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设。

第十八条 培养计划是博士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习的依据。应对课程学习内容和要求、学习时间安排、考试方式以及实践环节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对文献阅读、科学研究、选题报告、学位论文、实践环节等要求及进度作出计划和安排。

第十九条 博士生导师应根据国家学位条例、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并结合博士研究生个人情况,在博士研究生入学3个月内,认真制定并详细填写博士生培养计划,经院、系主管主任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培养计划表一式三份,一份报研究生处(部),其余由院系和导师各保存一份。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经院、系主管主任同意可以修订培养计划,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在博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审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未执行培养计划者,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章 课程设置及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课程设置及选课要求。博士生课程设置分为学位课与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程、专业基础课及专业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主要包括专业必修课程。常用的公共学位课程:如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课程学习一般在第一学年内结束,但考虑到专业特殊情况,各博士点培养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专业课程教学计划,但公共学位课程不得延迟,必须根据研究生处相关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要求学习科学技术哲学,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注重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应用。要求博士生能够写出有一定深度的专题论文,提倡专题论文的投稿。开设32学时,计2学分。

  (二)外国语课程。要求博士生学习2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为英语,是必修课,第二外国语为非英语语种。第一外国语学习要求达到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博士生英语课程包括精读与写作、听力与口语两部分,分别开设80学时,合计5学分,两部分成绩分别记载,其中任何一部分不及格,均按英语不及格处理。

(三)专业基础理论学位课程。要求能够掌握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难度与深度的基础理论知识。原则上专业基础理论学位课程数开设1门,学分为23学分。

(四)专业学位课程。要求起到拓宽知识面、深入专业理论、掌握相应技能和方法、了解本专业发展方向和动态。考虑到导师研究方向博士生生源人数偏小,原则上不按导师方向单独设置课程,只开设学科专业前沿专题讲座,学时为48学时,学分为3学分。以学科负责人为课程组长,全体导师共同参与编制学科专业前沿专题讲座教学计划及学术报告,并要求所有博士研究生参加。

  (五)非学位必修课程。非学位必修课程开设门数为2门。其一般设置为第二外国语课、科研写作课程。其中,第二外国语要求掌握所学语言的基本知识,具有借助字典阅读外文的初步能力,开设约100学时,计3学分;如博士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经选修过第二外语者,可以免修,但必须参加考试,考试合格方可登记成绩。科研写作课主要讲述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写作及科研标书写作,由学校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可由所在学院或学科提名,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时为16学时,计1学分。

第二十一条 课程课时及课程学分设置要求。博士生课时学分一般设置为1学分/16小时,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或非学位选修课一般设置为32学时或48学时(外国语课除外)。博士生课程学习必须修满18学分。跨专业考入或同等学力考入的博士生,根据学科需要,一般要求补修3门或3门以上硕士生课程。补修的课程只记成绩,不记入博士生修学总学分。

第二十二条 资格考试要求。资格考试是博士研究生完成“学科基础”课程学习后,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前的一次学科综合考试。考试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笔试主要考核所学课程知识,口试主要考核学生研究能力。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第三学期初,考试内容覆盖学科基础课程,学院教学主管部门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参加考试的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不及格者可以重考一次,重考成绩记载与正常考试相同,但在成绩后记“补考”字样。重考仍不及格者将不能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处理办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资格考试未通过者不能做开题报告。

第七章 学术交流与教学实践

第二十三条 学术交流。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20次学术活动,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议不少于2次,在二级学科或更广泛的范围内主讲学术报告不少于6次(不含开题报告与学位论文总结报告)。每次学术报告会或学术活动后须写出不少于500字小结,经导师签字后自己留存,申请答辩前交学院审查,学院按其相应管理程序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计2学分),并报研究生处培养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教学实践。博士研究生应完成5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可安排独立讲授大学本科课程的部分内容尤其是讲授要求较高的新课程。也可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及担任其他教学环节的工作。负责教学实践指导的教师和教学小组对博士研究生教学工作完成情况(教学工作量、能力、质量、态度等)应写出鉴定评语。

第八章 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第二十五条 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工作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环节,是对研究生理论知识、科研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综合性训练。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体现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理论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新性成果,对我国的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为本学科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开题报告要求。博士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广泛阅读与消化国内外核心权威中英文文献,了解学科现状和动向,尽早确定课题方向,完成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内容应不少于8000字,并按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及开题报告格式要求完稿。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时间一般在第三学期未、第四学期初完成,具体时间由学院、学位点与导师商定。准备开题的博士研究生要在开题前一周将书面的开题报告交学院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学院转交专家组审阅。

开题报告在二级学科范围内相对集中、公开地进行,并由以博士生导师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5名博士生导师)评审。开题报告会应吸收有关导师和研究生参加,跨学科的论文开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导师参加。评分结果严格按开题报告评价内容及分值进行综合评分,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开题报告不通过者可在3个月内重新做一次开题报告。若学位论文课题有重大变动, 应重做开题报告, 以保证课题的前沿性和创新性。开题报告评审通过后,应以书面形式交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期考核要求。必须在第四学期末之前,各学位点或学院应开展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的主要目的和内容,是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从德智体各方面进行培养全过程的全面总结、检查和考核,由学院组织专家组着重就其个人总结与汇报、政治素养与团队精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实践技能(临床实践)、开题报告、学术交流与论文进展、身心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得出每个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成绩。考核的结果一般设为:A等(优秀)、B等(良)、C等(合格)和D等(不合格),不合格者限期改正或取消学籍,或作退学处理。中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及评价处理按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实施细则及研究生中期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术论文发表、学位论文撰写、学位论文的审阅、学位论文预答辩及答辩要求按南华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相关细则及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该文件从2009111日起实施,研发[2004]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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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关于印发《南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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